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59月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 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名额由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制定并下达至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各学科指标原则上由学校根据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处/研工部、财务处、学科点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管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同时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遇有特殊情况的,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作为本校最终申诉裁决机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初评,推荐获奖候选人,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主要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学术研究成果,参考课程成绩及社会工作表现。

    第十条 学生获国家奖学金一年内,不再参与评选校内组织的除学业奖学金之外的其他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资金划拨至学校后,由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托财务处、研究生处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直接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套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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