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

沪电院学〔2016118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611月修订)

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 2007 7 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生(以下所称学生均为本科生)。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在学生工作部(处)领导下,直接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学生勤工助学的专门职能机构。任何个人、单位和学生团体均不得以各种名义从事勤工助学的组织和中介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及核发勤工助学工作酬金,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凡学校各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且工作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设置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如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管理服务、校园建设、实验室建设等。

(二)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 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四)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年初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勤工助学临时用工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一)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凡校外用人单位人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二) 校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签订协议。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用工单位(部门)和学生双向选择,按照择优录用,特困学生优先安排的原则,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后即可到用工单位(部门)勤工助学。

第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主要以勤工助学工作类型、时间、强度及学生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等作参考,特困生可按上限发放。校内计酬标准根据要求定期进行调整。

(二)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校内固定岗位计酬标准。

(三)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四)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他们自立自强的人格,真正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更好地达到育人的目的。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

20161115

  

  

  

  

  

  

  

  

  

  

  

  

  

  

  

  

  

  

  

  

  

  

  

  

  

  

  

主题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抄送:各二级学院

印发机关:学生工作部(处)20161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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