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

沪电院学〔201748

  

  

上海电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 2016 6 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学〔 2015 41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电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学生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第三条认定工作的原则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二)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审核。

(三)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新生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认定工作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认定工作程序,各司其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生个人申请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电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 《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 《认定申请表》 ,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在 《 认定申请表 》 上签章证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3.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认定申请表》上交给辅导员。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提交《认定申请表》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以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二级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建立档案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进行汇总备案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五)资格复查

学校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 海 电 力 学 院

2017328

  

  

抄送:各二级学院

印发机关:学生工作部(处)2017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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