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预科学生学籍与教学管理规定(2019年9月修订)

上海电力大学预科学生学籍与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录取的预科生,应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预科生入学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取得入学资格;审查发现预科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预科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预科生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患有疾病或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预科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预科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预科学习的第二学期开学时,预科生必须按学校开学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预科生资格。

第二节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

第六条 预科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院(部)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统一制定。

第七条 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通过相应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真实、完整记入预科生的成绩档案。

第八条 成绩记载分为百分制、五级制、等级制三种形式。学时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百分制”、“五级制”、“等级”之间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2

81~78

77~75

74~72

等级

A95

A-88

B+83

B80

B-76

C+73

五级制

优秀(95

良(85

中(75

百分制

71~68

67~66

65~64

63~60

60以下

等级

C70

C-67

D+65

D62

F40

五级制

及格(66

及格

及格

不及格(40


第九条 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核(过程化考核)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以根据学生考勤、平时测验等方式确定。

第十条 预科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总量三分之一的,一经发现即可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 预科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当年补考资格,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身体有残疾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正常上体育课的预科生,在提供相关材料或医疗证明后,经我校卫生科、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健康理论类课程,成绩合格者方可通过该课程。

第三节 缓考与补考

第十三条 预科生第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第二学期所有考核均无补考和缓考。补考通过,成绩均按“通过”登记;补考不通过,成绩均按“不通过”登记。预科一年学习结束时,对预科生所有不合格课程进行一次集中补考。

第十四条 预科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或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事后凭相关医疗证明可补办缓考手续。已办理缓考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作无成绩处理。缓考成绩视作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预科生旷考、作弊、无资格考试者,无补考资格,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以在预科一年学习结束时的集中补考中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节 鉴定与考勤

第十六条 预科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第十七条  教学活动中,凡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记作旷课。旷课以一学期累计数量计算,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超过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4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6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9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当前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以四学时计。预科生上课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记作旷课;三次迟到折合一次旷课。

第十九条  预科生因病、因事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涉及课程的任课教师审批,同时学生须上报辅导员备案;超过一天不足一周的,由所在 院(部)审批;超过一周不足二周的,由院(部)报教务处审批;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预科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预科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2年。

第二十一条 预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在遵守《婚姻法》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女学生妊娠者;

(四)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休学。

第二十二条 预科生阶段仅可办理一次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预科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学生休学一经批准应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一周之内办理),往返费用自理。

(三)休学学生患病或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预科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预科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康复)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递交学校,经卫生科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申请复学。

(二)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相关医院康复证明及有关材料递交学校,经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往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申请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个月前(不含假期)持相关材料及个人申请,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第二十五条 预科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再行报考其它学校,若经发现有报考其它学校的行为,不再保留入学或复学资格,不论其它学校录取与否,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预科生个人申请休、复学的,须向所在院(部)递交本人申请和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须经卫生科审核同意;因心理问题休学的,申请复学须经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审核同意。学校讨论批准后经学生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七节 留级

第二十七条 预科生在校期间未能在结业前完成规定学业者,可申请留级,编入下一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八条 留级的预科生,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办妥手续。对未按时办理手续的学生,将按肄业处理。预科生在校期间至多只能增加1学年,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预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或已经确定不可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认定,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国家法规政策、本条例其它条款或学校其它规章制度规定应退学的其他情形。

预科生本人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预科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核后上报学生处,由学校学生工作例会研究决定,经教务处或学生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从接到学校退学通知即日起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离校手续须在一周内办理完毕,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三天内必须离校,不得再参加学校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就擅自离校的学生,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节 结业、预科转段

第三十三条  预科生毕业时,应对学生作综合测定和评价,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

第三十四条 预科生经过一年预科学习,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发放预科结业证书:

(一)符合德育培养目标要求;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及被开除学籍的预科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预科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能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预科结业学生,按照学校有关招生规定,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随当年本科新生编入学校的相应专业,参加学校的军事训练、入学教育等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9月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学生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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