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电力大学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电力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服务)的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操作。

第三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学校的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工作,采购需求单位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可做特殊情况处理: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服务)的采购,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能集中采购的不零星采购,能招标采购的不单独采购,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纪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工作,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采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完善学校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服务)的采购活动,审核采购申请与采购方式;

(三)负责采购信息公开;

(四)负责进口产品的论证,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办理进口产品减免税业务;

(五)负责采购管理信息化工作;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盖章工作;

(七)负责采购资料的归集、整理与移交存档工作。

第七条 采购需求单位是指采购项目的提出单位,包括各二级院部或课题组,以及其他委托学校采购的有关单位。

采购需求单位应当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已批复的预算有效推进采购执行计划。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计划,申请项目立项、落实采购经费来源,履行采购合同;

(二)指定采购项目负责人,负责前期调研、论证,编制采购需求文件和采购实施计划,在采购开展阶段,参与审核采购相关文件并代表采购需求单位决定相关事宜;

(三)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验收,资产入账及财务报销等相关事宜;

(四)根据需要组织职责范围内立项项目的绩效评价;

(五)负责采购资料的保管与存档,自觉配合有关监督检查。

(六)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紧急事件。

第八条 采购人是指采购项目负责人,一般为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及采购方式采购,并确保采购项目资金落实;

(二)提交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并负责技术释疑,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根据学校合同模板拟定或审定合同条款,对合同中的采购数量、技术参数、履行期限及地点、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签字确认;

(四)负责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实施,办理验收、入账、付款等手续;

(五)负责采购资料的保管与存档,自觉配合有关监督检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九条 涉及招标的采购项目,均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条 采购需求管理,是指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采购人应当严格审查需求调查中的供应商资质、关联性等,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确保采购需求合理性、采购风险可控性。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的组织形式,包括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采购、比价采购、校内比选采购、校外招标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操作按照《上海市****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上海政府采购网(zfcg.sh.gov.cn)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cgzx.jgj.sh.gov.cn)上的相关通知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的限额标准,按照《上海电力大学****年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类)招投标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服务)采购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采购过程中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批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采购实施前,采购需求单位负责准备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启动时,采购需求单位应确定项目采购人,代表单位办理项目采购申请。项目采购人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清单,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或服务需求,以及相关报价厂商信息,以便进行采购工作。

进口仪器设备采购,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行专家论证,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达到学校合同管理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出版、服务内容的合同由采购需求单位起草,按学校相关审批流程签署。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对采购或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报价响应或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的情况,应立即变更或终止合同。其中,属招标项目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须提交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100万(含)以上项目须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参加。不涉及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参照执行。


第六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服务)的采购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和学校纪委、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要监督内容:

)采购执行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采购执行部门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采购,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采购执行部门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采购执行部门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五)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九条 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人纪律要求如下:

(一)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二)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应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但不得以任何方式于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且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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