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奖学金条例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挥特长、开拓 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复合型国际化人才,根据高等学 校的培养目标和合作办学的实际情况,学院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一条 评定对象 被我校录取的、属于国家计划的、评定当年在籍注册的国际交流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均有资格提出申请(评定时已出国的不在校学生除 外)。


第二条 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态度端正;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平均绩点不小于 2.0。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奖 1.参加评奖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者受校纪处分的;
2.评奖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不及格的;
3.其他原因不能参评的。


第三条 评定等级及比例

等级 获奖比例                 金额(元)
一等 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的7% 5000
二等 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的14% 2500
三等 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的14% 1500

  

第四条 评定程序

1.由学生本人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交给辅导员;
2.由辅导员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生申请确 定获奖人数和名单,经学院初审、公示后交校学生处;
3.学生处汇总后交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审核,最后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一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学校将颁发奖学金证书。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年开始时进行评定。本科第四学年不设奖学金。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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