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企业奖学金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上海电力学院授权的企业奖学金捐赠管理机构。为方便捐赠人捐赠,规范奖学金捐赠设立、协议签订和评选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奖学金的设立

第一条  国内外个人和社会团体均可在本基金会设立奖学金,设奖人可以要求为奖学金冠名。

冠名奖学金分为校级和院系级两种,设奖面跨两个以上院系的为校级奖学金,设奖面只含单个院系的为院系级奖学金。

第二条  设奖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其设奖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三条  基金会对冠名奖学金合同金额设立下限。

个人设立冠名奖学金的,年度合同金额应大于5万元(人民币,以下同)。连续设奖的年度合同金额不低于2万元(合同期不少于5年)。单位设立冠名奖学金的,年度合同金额应大于10万元,连续设奖的年度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合同期不少于5年)。

设立非冠名奖学金合同金额不受此限。

第四条  设立冠名奖学金一般应提供管理费。管理费用于相应奖学金的签约、评审、证书制作、颁奖仪式和跟踪服务等费用开支。单位冠名奖学金管理费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

设立非冠名奖学金的,不需提供管理费。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

奖学金获奖标准须在学校规定幅度以内,最低限额为每生每年人民币1千元,最高限额由学校相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在校表现作为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捐赠人也可以指定专业范围作为受奖学生的附加条件,为避免少数专业、院系因重复设奖使捐赠人的奖学愿望不能实现,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统一调配一部分奖学金名额,学校统一分配的奖学金名额最多不超过设奖金额的50%。

第七条  奖学金的设立应就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管理办法、组织评奖办法等,以协议等书面方式给以确认,单次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签订协议。基金会对所有奖学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并向奖学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章 奖学金协议的签订

第八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设立面向上海电力学院的奖学金,应在互惠互利、公平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可以通过《捐赠登记表》、传真、信函等形式确认捐赠意向。

第九条  协议文本签订流程:

(一)由基金会与捐赠人接洽,达成初步捐赠意向,草拟协议文本:

(二)与评奖组织部门(学生处、研究生处和相关院系等)协调,确认协议执行相关问题;

(三)与捐赠人协商形成协议草案,经内部审批通过,正式签署协议。

第十条  新设奖学金应在每年630日前通过协议等形式确认,续签的应在每年831日前到款,超过此限的原则上归入下一年度评选。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奖

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通过学校的学生处、研究生处以及相关院系按照学校的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评审结果由基金会及时反馈给捐赠人。

第十二条  由学校组织奖学金联合颁奖大会。

颁奖会向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光荣册。奖学金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并盖上海电力学院奖学金证书专用章;光荣册分别记录当年校级奖学金所有获得者的姓名、年级、等第和各设奖单位简介。

院系级奖学金证书和光荣册由院系与设奖人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颁发完毕,基金会负责将获奖学生名册登记备案,以方便设奖人查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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