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确保学校事业性收费规范、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办法。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重新学习学费。
第三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认真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费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收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据、发票实行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需要到上海市财政局、税务部门申购票据,学校内部结算单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财务处负责票据的领购(或单据的印制)、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人员或指定的人员收取。
第七条 财务处及各部门对空白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八条  新增或变更的收费项目,各部门提交《收费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费的标准及依据、收费项目、交费对象、人数等,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 本专科生教育的学历学费(含中外合作办学),由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附上海市教委的专业批复文件送财务处报上海市教委及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2. 研究生教育的学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3. 成人教育的学历学费,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校长审批后,附上海市教委的专业批复文件送财务处报上海市教委及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4. 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按合同管理,合同外项目由成人教育学院(继教中心),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审批后,送财务处备案;
5. 其他收费项目,各部门将申请直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处进行审核,重大收费项目(如新收费类型)需报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如属于上海市教委及物价部门要审批的项目,由财务处报送。
第九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第八条程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将教育收费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十条  学生退学,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签字、辅导员审核、学生处或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主管校长批准,财务处退回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和代办性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服务和代办事项的成本核定,按照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实行校内年度审验制度。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票据的使用、核销及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经批准的收费部门,指定专人到财务处领取所需票据,不得自制、自购。
第十四条  收费人员出具票据时,应按票据格式如实填写收费日期、缴费人姓名、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内容。对于开错的票据应当注明作废,并重新开具,不得在开错的票据上涂改。开错的作废票据,必须全部联次粘贴在原位上妥善保管,不得丢弃。
第十五条  各收费部门使用完毕的票据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没办理核销手续前,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或坐支。
第十七条  学校的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核定收费单位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数额,各项事业性收入、支出都列入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八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接受学生、教师的监督。交费人有权向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反映不合理收费、有权拒绝交纳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违规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监察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立项收费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收费时不开具收据的,或者不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范围使用收据的;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4.事业性收费收入不交财务处入账的,或公款私存的;
5.保管票据不善,造成空白票据遗失的;
6.其他不合规的收费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领取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和经营实体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电力学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