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药品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保证学校正常的基本用药,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储存和供应工作。其他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自律,反腐倡廉。

2.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按照上海市药品中标价)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要与学校签署《药品购销合同》。变换供货单位必须由药品采购员、科室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采购员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严格执行学校与供货单位签署的《药品购销合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药品采购:常规药品采购应由药房根据门诊实际用药需求提出的申购进行采购(符合本科室的工作范围、临床需要)。新增特殊药品必须由科室医生、药房、科室负责人讨论通过后(在《药品采购申请单》备注栏上写明原因并签名),方可采购。

4.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5.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及时退换。

6.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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