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细则

沪电院纪监〔20162

上海电力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各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依据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招生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思路,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常设机构在学校监察处,负责招生监察工作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凡涉及招生工作事项,招生管理部门须事先通知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主动接受检查监督,保证招生监察部门切实履行监察职能。

第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组长由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为监察干部、信访干部等,履行学校招生监察职责。

第五条招生监察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监察职责,熟悉招生监察业务,遵守招生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的工作人员,或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应了解和掌握当年的招生政策、纪律规定和招生计划,提出当年学校招生纪律规定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并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参加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及学校各项招生规定要求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招生监察工作应贯穿在招生的全过程,要参与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参与招生重大政策出台的研究;参与招生命题、考试、阅卷、录取等重要过程和场所的管理;参与录取新生过程中重要问题的研究讨论。

第八条要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开展对自主招生初试、面试及特殊类型招生专业测试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过程监督。

第九条要检查督促招生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有关的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和纪律。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规定的程序、时间要求,做好调档、审核和退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要加强对集体决策落实情况的监察。在招生考试录取期间,凡遇特殊情况处理及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招生监察人员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要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通过自主招生及特殊类型招生方式录取的新生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对监察中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招生程序和规定的做法,要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整改。要真正落实“一岗双责”,对发现的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及学校各项招生规定要求,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恶劣影响的人和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的处理意见,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应受理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和不合理要求的要做好解释和疏导说服工作。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在招生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纪律等方面问题,以及接待中发现的考生及考生家长出现的异常情况,都要及时向学校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和学校党委批准。录取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招生监督工作小结。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招生、成人教育(继续教育)招生等招生监察工作,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电力学院纪委、监察处

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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