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上海电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学校学术发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法〔20144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2014〕),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电力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驶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科建设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53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实体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授应有一定比例。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承担教学指导、学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七条各实体二级学院(部)可设立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0人,且应为单数。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或临时性分委会、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公认的学术成果及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善于听取意见,能正常履行职责,并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等各项学术议事。

第十条学校将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来合理确定及分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最终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或校长提名,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科办)。校学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当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按本章程第九条~第十一条办法补选。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

(一)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组织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授予荣誉学位人选。

(二)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社会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对于不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会议形式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征求委员意见。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视情况需要,可将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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