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正式录取为上海电力学院留学生,原则上参照《上海电力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7)》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留学生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申请者可通过直接上门、传真、电话、信件或电子邮件向上海电力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招生办公室索取《上海电力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在报名截止日前寄往国际交流学院招生办公室。

2.留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护照、《上海电力学院入学通知书》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上海电力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并交纳2寸正面免冠照片8张。签署《上海电力学院留学生安全责任书》,领取《本科录取通知书》以及《宿舍入住通知单》,然后分别到所在二级院系注册并到公寓安排住宿。对于已经在本院学习汉语预科的学生,可直接签署协议,领取《本科录取通知书》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在开学前一周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书面理由,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3.留学生应在入学注册时,缴清全部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预收,学期末多退少补)

4.留学生入住宿舍,应认真核对房间内所有的基本生活设备,认真核对后对宿舍清单签字,如在居住期间发生损坏,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5.留学生入境后,应尽快向当地卫生检役所提交所属国体检证明(半年内有效)。经检验合格后,由检役所换发我国《健康检查合格证》。无体检证明或体格检查项目不全者,应接受体格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作退学处理不予注册,回国旅费自理。,并通知其驻华大使馆和对方合作单位。

6.留学生在每学期开始必须准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学费交纳

本科留学生的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期限允许延长至6年。在延长学习期间,如果每学期重修课程超过两门,须交全额学费;如果重修课程在两门(含两门)以内,可以只交延长注册费,数额视2500元人民币或300美元。

7.交费要求

学习期限超过一学期而不足一学年者,学费按一年标准交纳。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不足一学期者,学费按半年标准交纳。

留学生应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交纳学费。新生必须报到时一次性付清一年的学费。老生可选择按学期付学费,标准为全年学费的二分之一。

攻读学位的留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必须按规定的学制年限交纳学费。

8.退费规定

留学生学习期间经批准停学(休学)期间的费用不退,复学后可以延续使用。

被批准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和申请按下列标准退学费:

 离校时间退学费比例

 学期注册日以前 100

 学期开始30日内 50

 学期开始30日后学费不予退还

 注:学期开始日从校历上每学期第一周的星期一开始计算,离校日期以离校手续完成的日期为准。

新生注册后,若要求退学,当前学期的学费不予退还。

退费时,按应退还费用的10%收取手续费。退还的币种只限人民币。

 注:凡退费者,必须交回原始收据,否则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9.留学生费用交纳规定

(1)奖学金生

享受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学院每月发给奖学金费用,每一月的10日到学院办公室领取。

学习期满的奖学金生,学习、生活费用发放到最后一个月月末。

在华学习未满的奖学金生,寒、暑假回国休假,学习、生活费用照常发放。逾期未归者,不发逾期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奖学金生休学期间学习、生活费停发,复学后不补发。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奖学金生,自退学或开除之日起,自动失去奖学金生的一切待遇。

奖学金生每年可享受一次由学校组织的短途旅行补助。

留学生来华和回国的旅费自理。

(2)自费留学生

自费留学生入学后应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学费每年一次付清(开学前缴)。住宿费每年可分两次交付。特殊情况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缓交,但缓交者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交齐。

中途退学或开除学籍者,本学期学费不退。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付本学期的全部费用,住宿按天计算。

三、成绩考核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定,留学生免修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中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等科目。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定,留学生免修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以及大学英语课,改修中、高级汉语课程,但体育课为必修科目。留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二级院、系统一教学计划参加各项必修、选修(公共、专业)、实习课程的学习。留学生应在所修课程结束后,按时参加考核,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12.具体成绩考核方式、课程补考与重修参考《上海电力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3.留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者,该次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经过课程重修获得合格成绩才能计入学期总评成绩。

14.因疾病或突发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者,必须及时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安排缓考时间和办法,并缴纳缓考费用,缓考成绩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15.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学期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3者,取消其参加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经过课程重修获得合格成绩才能计入学期总评成绩。

16.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参加补考。不参加补考者,该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合格者成绩记入总评成绩。

17.留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必须经过课程重修获得合格成绩才能计入学期总评成绩。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作弊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同时将书面通报其驻华大使馆。

四、考勤

18.留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假日以及学院的寒暑假。

19.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一学期内缺勤达到20学时者,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达到30学时者,由辅导员(专业指导教师)进行谈话,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缺勤超过所修课程的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一学期内缺勤总课时累计超过50学时,予以开除学籍。

20.非假期期间不得外出旅行,利用节假日外出者必须在规定时间返校,否则均以旷课处理。

21.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1)因病请假者,假期在3日以内,须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由辅导员批准,国际交流学院备案。3日以上,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批准。

2)因事请假者,假期在3日以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批准,国际交流学院备案。3日以上,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批准。

3)因事请假离境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批准,国际交流学院备案。同时上报留国际合作交流合作处,办理正常离境手续。

五、升级与留级

22.留学生按照各二级学院教学计划安排,修完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包括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可升入上一年级学习。

23.留学生一年累计补考课程超过6门,重修课程超过3门者,应留级学习。

六、休学、复学和退学

24.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一学期全部教学活动时间1/3者;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修养治疗者,均作休学处理。

25.休学的留学生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不能复学或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26.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退学的留学生在15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以后不得复学。

27.留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学院将书面通报其驻华大使馆和对方合作单位。

七、转专业和转学

28.留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和转学。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变专业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对要求转学的留学生,除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外,需要其驻华大使馆出具同意转学的正式函件。需要转专业和转学的留学生,须经学院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

八、奖励和处分

29.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依照《上海电力学院留学生奖学金奖励办法(试行)》予以相应奖励。

30.留学生宿舍管理考评,参考《上海电力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31.对于学习期间,出现旷课现象的留学生,经多次教育没有改善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勒令退学。

32.对无视校规校纪,破坏公共财产、酗酒、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等处理。

33.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者,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处理。

34.凡批准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留学生,必须在处理决定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35.对受到纪律处分的留学生,学院将书面通报其驻华大使馆和对方合作单位。

九、毕业和结业

36.留学生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获得学分,同时获得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或4级以上证书者,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37.留学生到毕业时,不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没有获得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4级或4级以上证书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

38.因休学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毕业的留学生,参考《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十、授予学位

39.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留学生,按照《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十一、教材

40.留学生需要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购买相关教材。

41.每学期末,由国际交流学院统计留学生所须基本教材,报教务处,并通知系部安排好新学期教材发放。

42.留学生教材费于每学期报到时,预收人民币300元,学期末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十二、证件管理

留学生需要根据学校规定统一办理学生证、上机证、图书阅览证、考试证、就餐卡等并缴纳相关费用。所有证件均须妥善保管,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如发生遗失,应及时补办。

43.留学生办理借书证时需带上学生证和一张证件照,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并规定交纳押金和工本费。如果借书证丢失,请及时到图书馆挂失,以免被他人冒用。留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时,应到图书馆证卡办公室办理退还借书证手续,领回押金。

(1)凭我校图书馆借书证和借书卡片借书,借书证和借书卡片只限本人使用。

(2)借阅图书期限为二个月,到期不能归还,须办理续借手续。

(3)爱护图书,不得涂改、损坏,如有遗失需按有关规定赔偿。

(4)工具书不外借,需用时可到阅览室查阅。

(5)教师阅览室不对留学生开放。

(6)毕业离校时,要将所借图书还清后,方可离校。

44.办理饭卡

留学生到学生食堂就餐,需要办理就餐卡,办卡时须持留学生招生管理办公室开具的证明或学生证。如果你的饭卡不慎丢失,请立即到办卡处挂失。

十三、签证、居留证办理

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学习时间超过180天的学生,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46.新入学的留学生,需要在入境后10天内,将本人护照、2寸照片2张,体检证明,以及办理证件的费用,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学院,学院负责统一代办。入境后30天内没有办理居留许可手续,超期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

47.寒暑假不回国的留学生,需要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由本人提供护照、2寸照片2张,以及办理证件的费用,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学院,学院负责统一代办。

48.新学期报到时,需要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由本人提供护照、2寸照片2张,体检证明,以及办理证件的费用,送交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学院负责统一代办。

49.寒暑假回国的留学生,需要在正式放假前20天,提供护照、居留许可和2寸照片1张,以及办证费用,送交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学院负责统一代办。

50.留学生在学习期间需要回国,需要自行提前办理好“再入境签证”。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者,在返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办理好,否则将处以罚款。

51.对于持非X 签证在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在签证到期前,需要自行办理好辨证变更或签证延期手续。

52.对于非寒暑假由学院统一代办的签证以及居留许可手续,如果留学生需要由学院代办,请求国际合作交流学院办理代办手续。

十四、学生活动

53.留学生除参加所在院系的各项教学活动,要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各种文娱活动。

54.留学生可以根据个人爱好,加入中国学生社团,或留学生学生会,并为增进各国学生的交流和友谊,做出贡献。

十五、离校

55.凡学习期满的留学生,应于每学期结束后十五日内离开学校,离校前应到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财务处、图书馆、留学生公寓办理如下手续:

(1)结清各类费用。

(2)到图书馆退还借书证。

(3)到留学生公寓办理退房手续,如宿舍内公物有丢失或损坏,应予以赔偿。

(4)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持《离校通知单》到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领取学习成绩单和结业(毕业)证书,同时交回学生证等各种证件。

56.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留学生离校前也必须办理上述手续。

57.离开学校两周以上的留学生不再享受留学生待遇。

  

以上由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上海电力学院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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