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关于短期、顺访外国专家管理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校国际交往的扩大,每年短期与顺访、来校讲学、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的外国专家人数不断增加,做好这些短期来访的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扩大我校同国外大学和研究院()的交往与合作,提高我校的国际知名度,促进我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短期外国专家主要是指那些由我校邀请专程来我校访问、讲学、进行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顺访外国专家指非我校正式邀请来我校进行讲学、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第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负责全校短期、顺访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邀请外国专家、学者私访我校。各二级学院、系、处等有关单位,每年应于11月底以前把下一年度邀请短期、顺访外国专家来访的计划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列入接待计划。

第三条报批程序

1.各基层单位应按学校规定,提出短期、顺访外国专家接待计划和申请,短期与顺访外国专家申请表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中下载。

2.申请中应注明项目类别:如讲学、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

3.应注明被邀清人的国籍、身份、工作单位、职务、来访时间、在我校停留时间及费用来源(包括国际旅费、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

4.基层单位的申请应由所属二级学院、系、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5.凡属讲学、学术交流、科研合作项目应报教务处或科研处签署意见。

6.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单位的聘请计划,汇总后报校领导审核批准,项目批准后,方可正式列入执行计划。

第四条短期、顺访外国专家,如确属著名专家学者(且在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应邀前来我国参加学术会议或应兄弟院校邀请来华讲学,经人介绍、推荐、联系顺访我校的,应表示欢迎并予以热情接待。有关推荐单位或联系人至少应提前二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报告讲明理由及目的,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属各二级学院、系、处邀请的短期或顺访外国专家,原则上应由其牵头负责接待等工作。准备工作要做细做好,尤其是专家方面的准备工作更要充分,任务要到人,同时要注意保密工作,做到内外有别。

第六条短期、顺访外国专家离校后一周内,负责接待的承办单位(系、部、处)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必要时需呈送校领导阅示,然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存档备查。

第七条凡正式列入我校接待计划,需学校领导出面接待的应提前一周向国

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报告,讲明理由,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安排。

第八条短期、顺访的外国专家所需接待费用由邀请部门或邀请人承担。

学校邀请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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