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大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上海电力大学大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在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校学生或集体,学校依据本办法授予其荣誉。

第三条  “优秀学生”、“先进班集体”等荣誉评选面向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本校正式成立的行政班级。“优秀团员”、“五四特色团组织”等荣誉评选面向团组织关系在本校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及本科生团支部。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荣誉的评审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若干先进个人奖项: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标兵;

3.优秀学生干部;

4.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5.优秀团员;

6.优秀团员标兵;

7.优秀团干部;

8.优秀团干部标兵。

第六条  学校设立如下若干先进集体奖项:  

1.先进班集体;

2.五四特色团组织;

3.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

三、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校党委主管领导任主任,团委、学生处、研究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各学院党委分管领导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校团委书记担任。

第八条  校内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审小组。各学院评审小组由学院党组织分管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其它相关部门联合评审小组由校团委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四、评选条件和程序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利用“学习强国”、“青年大学习”等平台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素质过硬;

2.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科生评选启动前一学期专业排名达到前30%、无挂科记录,本科三、四年级通过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研究生评选启动前一学期专业成绩优异、无挂科记录,或科研能力突出,并且通过大学英语六级(CET-6)考试。

3.模范作用突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第二课堂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等方面表现积极。征兵入伍学生、入选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在正式入选后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不占学院名额。

第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款;

2.曾获“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3.在各类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本人或带领的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各方面均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间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分别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4%、2‰核定各二级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名额;

2.各班级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优秀学生”,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优秀学生标兵”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答辩评审。名单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利用“学习强国”、“青年大学习”等平台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素质过硬;

2.学生工作突出。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班委会及其它相关学生组织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在各项学生工作中积极努力,为学校第二课堂活动作出积极贡献;

3.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具备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完成学习任务,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本科生评选启动前一学期专业排名达到前30%、无挂科记录。研究生评选启动前一学期专业成绩优异、无挂科记录,或科研能力突出。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款;

2.积极带头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3.本人曾获“优秀学生干部”等校级以上荣誉;

4.学生工作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带领所在部门、班级、或其它学生团队取得校级及以上荣誉,为学校第二课堂育人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分别根据学生总数的2%、1‰核定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及其它相关学生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名额;

2.“优秀学生干部”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答辩评审。名单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三)“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利用“学习强国”、“青年大学习”等平台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政治素质过硬;

2.自觉遵守团的章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履行团员各项义务,按时缴纳团费,较好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三会两课一制”和主题团日活动;

3.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评选启动前一学期专业排名达到前30%、无挂科记录;

4.模范作用突出。积极进取,自强自立,团结同志,乐于助人,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校园文体等第二课堂活动中表现积极。

第十六条  “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款;

2.曾获“优秀团员”荣誉称号;

3.在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本人或带领的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4.积极参加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威信,在团员青年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分别根据各二级学院团员总数的4%、2‰核定各二级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名额;

2.各团支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优秀团员”,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优秀团员标兵”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答辩评审。名单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四)“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道德品质优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形成良好校园风气;

2.工作能力过硬。在校团委、学院团委、团支部中担任某一职务,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推进校、院团委各项工作任务,思路开拓,工作务实。坚持围绕学校、学院重点工作和青年需求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具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在团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一定成绩;

3.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具备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完成学习任务,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评选启动前一学期专业排名达到前30%无挂科记录。

第十九条  “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条款;

2.积极带头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3.曾获“优秀团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4.团工作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共青团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带领所在团委、部门、支部取得校级及以上荣誉,为学校第二课堂活动作出重大贡献。

第二十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分别根据学校团员总数的2%、1‰核定校、院两级团委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名额;

2.“优秀团干部”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优秀团干部标兵”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由校团委组织答辩评审。名单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五)“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委组织健全。班委由班级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年换届选举一次,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班级凝聚力强,班级中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班风积极上进。班级成员思想上进,都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严重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没有受过校级处分,班级成员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争创文明班级等活动中,同学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3.班级学风良好。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优良,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平均成绩突出,且班级中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规违纪现象;

4.活动开展良好。班级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参加理论学习、文明共建、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1.各学院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比例为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5%

2.由班级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评审小组评审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名单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六)“五四特色团组织”“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五四特色团组织”评选条件  

 在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组织建设好、资源整合好的某一方面成效比较突出,形成工作特色,并对全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具体要求参阅《上海电力大学 “五四特色团组织”评选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评选条件

 在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组织建设好、资源整合好等四方面成效好,形成工作特色,并对全校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具体要求参阅《上海电力大学 “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评选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五四特色团组织”、“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每年组织开展争创“五四特色团组织”和“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活动。每年5月进行 “五四特色团组织”和“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争创单位的申报,11-12月进行互评互访,次年4月进行创建总结评比;

2.每年“五四特色团组织”、“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在前一年申报且获得创建资格的单位中进行评选表彰;“五四红旗团组织” 申报前提为获得过“五四特色团组织”称号;“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在当年“五四红旗团组织”中产生,不再另行申报;

3.“五四特色团组织”由学院团委组织评选,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名单由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授予“先进班集体”获得单位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  授予 “五四特色团组织”“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获得单位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单位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上海市和全国相应荣誉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先进班集体”于每年11月进行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于每年4月进行评选,“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 “五四特色团组织”每年5月进行申报创建,次年4月评选。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进行表彰,特殊情况依实际而定。

第三十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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