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上海电力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在册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比例

1.市级优秀毕业生比例根据上海市教委当年规定;

2.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为当年全校本科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遵纪守法,思想端正。

3.勤奋学习,团结友爱,明礼修身,严于律己。在校期间,荣获过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4.积极进取,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15%内的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30%内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5.学校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凡参加国家西部专项计划的同学,学校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并积极为其申报市级优秀毕业生。

6.退伍学生在我校完成学业,评选时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可授予“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特别优秀的可以推荐作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7.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四条 评选程序

 遵照当年颁布的《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第五条 评选办法

1.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评审小组在认真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初评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经学院党政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最终审定,发放校级优秀毕业生证书。市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上报上海市教委,经上海市教委最终审定,发放市级优秀毕业生证书;

3.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

 (2)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3)因各类原因不能当年毕业。

第六条 奖励办法

 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以精神奖励为主,被评为市优秀毕业生的,由上海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的,由校颁发“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填写“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实施,原《上海电力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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