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2017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教财〔95〕30号《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可以提出申请减免学费的对象
凡每学年交纳学费的我校全日制注册在籍学生,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减免学费:
1.学生本人是烈属子女或孤儿的;
2.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完全或基本没有经济收入(含单亲家庭子女)且家庭其他成员也无力资助的;
3.来自边远省(区)特困少数民族家庭或老少边穷地区特困家庭的;
4.家庭或家人突发意外,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5.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子女;
6.残障家庭子女;
第三条可以减免学费的额度
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核定全校减免总额后,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个人家庭情况进一步确定个人减免额。
第四条申请及审批
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提出减免意见,经公示后送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上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校财务处及学生本人。
第五条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生活节俭的特困生可优先获得学费减免。
第六条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获准减免学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通过一定方式定期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补交减免部分的费用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凡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若获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被减免的当学年内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视处分等级在六十天内补交部分或全部减免额。
第八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