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和要求,激励学生争优创优、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全方位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全面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除外),其结果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荣誉称号评定、推优、学生干部选拨、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在册本科学生。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德育评价、智育评价、体育评价、美育评价、劳育评价五部分组成。
(一)德育评价
德育评价是综合素质测评的核心要素,重点对学生理想信念、道德修养、学习态度、集体观念、法纪意识等方面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设处罚分(负面清单)。
(二)智育评价
智育评价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主要因素,主要考察学习成绩、创新能力两个维度,创新能力包括学术科研、发明创造、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竞赛等方面。
(三)体育评价
体育评价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要素,重点对学生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参加日常体育锻炼及体育赛事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美育评价
美育评价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底蕴要素,侧重学生人文素养、审美素养考察,包括公共艺术课程与艺术实践、参加人文艺术活动情况、文化艺术比赛、文艺作品创作及发表等方面。
(五)劳育评价
劳育评价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必备要素,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功能,主要考察学生劳动观念、劳动能力和实践、劳动精神、劳动习惯和品质等方面,包括日常生活劳动、服务劳动、生产劳动等方面。
第七条综合素质测评计算方法: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评价成绩×15%+智育评价成绩×70%+体育评价成绩×5%+美育评价成绩×5%+劳育评价成绩×5%。其中,德、智、体、美、劳单项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满分均为100分。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体育学院、人文艺术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研究、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综合测评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组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落实符合本学院实际的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以日常记录为准,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按上级新办法、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