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预科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类纪律处分。对违纪学生给予本条规定处分的同时,学校或受害者有权依法追究违纪学生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违纪学生在受纪律处分期间取消其在奖学金、评优、推优等方面的申请资格。处分期限到期,按照《上海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机制实施细则》解除处分后,可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处分: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八个月;
(三)记过处分:十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十二个月。
其中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处分期限,但留校察看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半年,其他处分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再次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举报他人违纪行为,积极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或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重处理:
(一)违纪后,认识态度恶劣,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经办人等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策划或邀约、组织群体违纪的;
(五)已受过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 一种违纪行为违反本规定两项以上规定的,应当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定给予处分。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在较重的处分上再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相关处理部门或二级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处理、处分的决定书以及告知书等,由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下达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一周内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即为送达。需通知家长的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违纪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加邮寄的方式送达,并由其辅导员或相关老师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视作送达。违纪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通过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作送达。处理、处分的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证据、种类、期限、申诉途径、申诉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后,违纪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上海电力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在接到书面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所有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成立非法组织,擅自举行游行、集会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公用设备(含课桌椅等)乱涂乱画的,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的,责令恢复原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声音、图像等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高声喧闹或砸、烧物品等,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销售、观看、传播色情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字、图片、声音或图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处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校园内酗酒,或酗酒后进入校园,造成影响他人休息,破坏校园正常秩序等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并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截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快递包裹、汇票或其他电子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或严重夸大事实的情形下,以言论、文字、绘画、图片、音像或其他行为手段,恶意诋毁、诽谤或侮辱学校、同学、老师或其他公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或非法传销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观看、储存、传播涉恐涉暴音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调戏、猥亵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贩毒、吸毒或嫖娼、卖淫及参与其他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煽动民族仇恨或民族歧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将枪支(包括仿真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易制燃、易制爆、易制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公共环境资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学校、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各种形式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
(二)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或通风报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发起或屡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以及变相赌博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涂改、伪造、冒领、盗用、转借各类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的,由当事者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或者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或者学生证等学生个人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私刻公章(包括学校各部门的专用章,下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的或者私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有关考试违纪条款见学校考试违纪及舞弊等相关规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 教学活动中,凡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记作旷课。学生旷课由教务部门以一学期累计数量计算,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超过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超过4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超过6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超过9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超过1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发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事件,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打人,但用语言挑逗、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或打架后果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同时是打人之参与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寻衅滋事、策划打架未遂,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既遂,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如同时又是打架参与者,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者:
1.虽未参与打架中的直接肢体冲突,但参与为打架者望风、看门、助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未防卫过当,可以免于处分。
(四)持械者:
1.持械威胁未打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持械打人,尚未致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伤(包括轻微伤、轻伤、重伤等),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知情不报,妨碍学校调查,干扰调查取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造成他人受伤,视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七)冲突平息后,当事一方找另一方理论而引起事端者,按寻衅滋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报复打人、结伙斗殴为首者,加重处分;
(九)伙同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到校外打架斗殴者,从重处分;
(十)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干扰学校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从重处分;
(十一)本条所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均以法定鉴定部门的结论为准。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及其他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令其偿还不当所得或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贪污、冒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他人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私人证件及重要票据等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情节恶劣,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团伙作案,视情节给予为首者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其成员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或窝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行为轻微,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存在2次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作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胁迫、威逼、诱骗等情节者加重处分;
(八)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者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较大但未达刑事案件标准或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毕业生离校时,有故意损坏公物行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按退学处理。过失损坏公物者,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危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财务纪律及学校相关财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校园内散发商业广告,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财务纪律,自收自支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退回相关款项;
(六)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公款、伪造原始凭证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超过2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后影响救援、救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或因过失造成火情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制度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违规用电、私拉电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两次以上教育不改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作息制度,以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或其他行为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学生多次不在本人宿舍住宿,经辅导员教育后仍不做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者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及其他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因吸烟、使用明火、违章用电等引起火情或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许可进入他人寝室,对该寝室人员造成影响和困扰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寝室其他人员同意,将非本寝室人员带入寝室的进行不正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违反生活园区管理制度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允许,对他人、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经允许,对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数据信息进行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的;
(四)攻击、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的;
(五)故意制作、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
(六)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造成危害的;
(七)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进行偷窃、盗用金钱、有价值的数据等的,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及其他设备,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中的文件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通讯、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有关单位依法作出的裁判或决定。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作出处分决定书;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主管部门作出处分决定书;
(三)学生违纪涉及到多个二级学院或部门,由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权限进行违纪处理审批流程;
(四)涉及司法、治安、消防、交通方面的违纪处分,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五)涉及学生教学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按照违纪处理审批流程,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书;
(六)各处理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后,须将学生违纪处理或处分材料送交学生管理部门,材料应包括: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电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我校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