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一、总 则
为充分发掘我校政治觉悟高、科研素质强、德才兼备的应届优秀毕业研究生,树立先进典型,引领广大研究生毕业生以高水平人才标准积极就业、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二、评选对象
上海电力大学具有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正式学籍的并取得毕业资格的中国籍应届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毕业生。
三、评选名额
市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具体以上海市当年规定及研究生工作部相关通知为准),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当年全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5%(具体以当年研究生工作部相关通知为准)。
四、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素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 品德优秀、能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原则上成绩排名在专业2/3以内(具体以当年发布的《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通知》为准)按时、全面、高质量完成各项教学计划;
(4)科研成果突出,在发表论文、专利、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5)在创新、实践、学生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6)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积极的就业意识,诚实守信,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
(7)在校期间荣获过校级及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原则上市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至少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奖励,校级优秀毕业生要求至少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奖励。
2.其他条件:
(1)市级优秀毕业生科研成果中要求至少有一篇论文被SCI(SCIE)、EI(JA)或CSSCI收录;
①申请人必须为第一作者(共同一作的情况,申请人必须排名第一,且需要提供相关声明支撑材料);
②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申请人必须为第二作者;
注:上述所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上海电力大学(共同第一单位的情况,上海电力大学必须排名第一)。
(2)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对国家重大事项做出贡献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4)市级优秀毕业生还应符合当年上海市规定的其他评选条件;
(5)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6)其他具体申请条件,参见各二级学院每年的评审细则。
五、评选程序
1.二级学院制定本学院评选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2.研究生提出申请,并由导师推荐;
3.二级学院评审校级优秀毕业生和市级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至研究生工作部;
4.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提交校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审议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
5.名单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6.市级优秀毕业生材料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注:具体评选细则以当年颁布的《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通知》为准。
六、表彰奖励
1.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以精神奖励为主,被评为市级优秀毕业生者,由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者,由学校颁发“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证书”,并填写“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校依据情况对优秀毕业生获得者进行表彰。
七、附 则
1.学校成立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委员会,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科研处、团委、学科点所在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领导管理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工作,制定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遇有特殊情况的,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委员会作为本校最终申诉裁决机构。
2.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评选办法,成立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3.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4.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初评,推荐候选人,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5.毕业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优秀毕业研究生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在校期间违反学业诚信守则者、课程考试或考查有不合格而补考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6.被评定为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能按时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以及其他与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同时若出现与本评选办法所列条件相违背或违反本评选办法而获评的情况,学校将撤销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
7.本办法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