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条例(2018年7月修订)

上海电力学院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理条例

2018年7月修订)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情况,对我校学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判定及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上海电力学院考场规则》(简称《考场规则》),凡违反《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纪或舞弊者,均按本条例处理。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出示有效证件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相关材料交到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者;

3.不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且不听劝告者;

4.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经劝阻仍不改正者(如涉及考试内容,则按本条例第四条处理);

5.携带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在考试过程中虽未使用但发出声响者;

6.不在规定时间交卷,拖延时间,且不听劝告者;

7.交卷后不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且不听劝告者;

8.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课程考试者;

9.一般考试不到30分钟或某些考试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开而强行交卷离开;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1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1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行为者;

14.其它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纸条等藏匿于抽屉内或试卷下等位置,虽没有抄袭但被发现者;

2.在考试中向他人(或协助他人)示意或传递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者;

3.考卷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4.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者;

5.桌面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虽非本人抄写,但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6.上机考试过程中,对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其他文件(试题规定外) 进行操作,虽非本人复制,但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7.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偷看或抄袭书本、笔记、纸条、他人试卷者,复制他人磁盘者;

2.接受他人传条、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课程有关信息者;

3.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抄写公式或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者;

4.利用计算器、手机及其他各种高科技手段进行单人作弊者;

5.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者;

6.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通讯工具与他人协同作弊者;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3.其它情节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前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考卷或答案内容者;

2.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上交考卷进行涂改或销毁者;

3.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4.组织作弊者;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第七条 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不含违反第六条者),分别处理如下:

1.曾犯过本条例相关条款受到处分累计达到两次,且无留校查看处分,又再次犯过本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其中之一者,予以留校查看处分。

2.曾犯过本条例相关条款受到处分累计达到两次,且有留校查看处分,又再次犯过本条例第二、第三、第四条其中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3.曾犯过本条例相关条款受到处分累计达到两次,又再次犯过本条例第五条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4.曾犯过本条例相关条款受到处分累计达到三次,又再次犯过本条例相关条款直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1.违纪行为未被发现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2.在学校调查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从轻处分原则上最低可作出比原相应处分低一级处分,但最低不得低于警告处分,从轻处理决定需经教学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曾犯过本条例相关条款受到处分者不适用第八条。

第九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照《上海电力学院考试监考规则》的要求,认真监督考生遵守《考场规则》,根据本条例正确地判定和处理考场中的各种违纪及舞弊事件,并详细填写《考场违纪情况表》,由当事学生或2名在场人员签名确认后,报教务处处理。

第十条 对违纪和舞弊行为的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考生有违纪苗头的,监考人员应及时提出警告并通过调整座位等方式予以制止;违纪或舞弊行为已经发生,并已经造成后果或影响的,监考人员应中止相关考生的考试,立即报告考场巡视人员,报相关部门处理。

2.相关部门接报后,立即核实情况,如认为应当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应当在对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前,告知其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

3.相关部门将处理意见及学生陈述申辩记录汇总提交教务处处务会议讨论并进行合法性审查,讨论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拟就处理文件并予以公布;对构成留校察看及以上等级处分的考生,先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就意向性处理意见公布,同时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签发正式处分文件。

4.处分文件送达方式按照《上海电力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7年6月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七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考风考纪教育是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对违纪行为处理的教育功能。

1.违纪者必须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在事发后三天内交所在学院(部)。对拒不承认错误或拒交检查者将从重处分。

2.学院(部)对违纪者应进行严肃认真的教育。

3.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则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作教学差错 或教学事故处理。

4.为杜绝泄题舞弊现象,试卷的收发、传送、印刷、保管各环节必 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有关的试卷保密规则。凡发现师生联手作弊、泄题现象,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学生在全国性或上海市组织的社会考试(如CET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中有舞弊行为的,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或上海市规定并综合本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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