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2016年6月修订)

上海电力学院大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2016年6月修订)

一、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学校依据本办法授予其荣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高职、本科生、研究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参加本办法所规定荣誉的评选。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荣誉的评审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奖励种类

第五条学校设立如下若干先进个人奖项:

1.优秀学生;

2.优秀学生标兵;

3.优秀团员;

4.优秀团员标兵;

5.优秀团干部;

6.优秀团干部标兵;

7.优秀学生干部;

8.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六条学校设立如下若干先进集体奖项:

1.先进班集体;

2.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

3.五四特色团组织。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根据其他规定执行。

三、评审机构

第八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校党委主管副书记任主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校团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团委书记任副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干部组成。

四、评选条件和程序

(一)“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德育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品行端正,作风优良,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

2.智育方面: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3.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班级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等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款;

2.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成绩在班级、专业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4.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5.对学校第二课堂活动作出重大贡献,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分别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4%、0.2%核定各二级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名额;

2.“优秀学生” 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最终名单。“优秀学生标兵”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最终名单。

(二)“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思想上积极向上,爱党爱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团日活动和各项政治理论学习;

2.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号召力;

3.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广,有一定的自学和研究能力,成绩优良;

4.充分发挥共青团员模范带头作用;能按时缴纳团费,较好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帮助他人,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日常活 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对在学校学生工作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扎扎实实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或在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员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可以破格评为优秀团员;

6.所在寝室至少是合格寝室。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条款;

2.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排名位居前列;

3.在校园文化建设中有突出表现;

4.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分别根据各二级学院团员总数的4%、0.2%核定各二级学院“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名额;

2.各团支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优秀团员”候选人,辅导员同意后,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优秀团员标兵”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最终名单。

3.校团委根据二级学院分团委上报名单张榜公示“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确定最终名单。确定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团委网页分别下载“优秀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标兵登记表”,按要求 填写后上交分团委,分团委再统一上交校团委。

4.在本年度团支部考评中被评为不达标团支部者,取消该团支部申报“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评选名额。

(三)“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优秀团干部获得者应在团支部、分团委、园区团工委、校团委中担任某一职务;

2.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款;

3.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4.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为共青团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5.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6.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十七条  “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款;

2.工作积极主动,在自己负责的共青团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为校园文化活动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八条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分别根据各二级学院团员总数的1%、1‰核定各二级学院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名额;

2.各团支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出“优秀团干部”候选人,辅导员同意后,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优秀团干 部标兵”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 校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最终名单。

(四)“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校学生会、园区工作中心、校社联及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各部门、班委会主要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品行修养,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同学中有威信,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一定成绩;

3.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刻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成绩优良;

4.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积极组织,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为学校第二课堂活动作出一定贡献;

5.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热爱劳动,带头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条款;

2.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为校园文化活动作出重大贡献;

5.体育达标成绩优良,带动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程序:

1.校团委分别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的1%、1‰核定各二级学院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名额;

2.“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班辅导员和班委、团支部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最终名单。“优秀 学生干部标兵”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最终名单。

(五)“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委组织健全,由班级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每年换届选举一次,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班级凝聚力强,班级中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有积极上进、朝气蓬勃、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班级成员思想上进,都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没有严重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没有受过校级处分,班级成员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争创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活动中,并有显著成绩,班级为校文明班级;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以各种方式破坏校内正常秩序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

4.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优良,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平均成绩突出,且班级中无考试作弊现象;

5.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6.全班积极开展素质拓展计划,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参加理论学习、文明共建、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7.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全体成员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8.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二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程序

1.各二级学院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比例为不超过班级总数的15%。

2.由班级提出申请,做好申报材料,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推荐名单报校团委,最后由分团委书记组成的评审小组在分团委书记例会上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先进班集体”名单,并将名单公示,最后报分 管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名单。

(六)“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特色团组织”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评选条件

1.“五四红旗团组织”包括:“五四红旗团总支(标兵)”和 “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

2.“五四红旗团总支(标兵)”的基本标准是:班子建设好、主 题活动好、组织建设好、资源整合好,具体要求参阅《上海电力学院 “五四红旗团总支(标兵)”评选标准测评表》;

3.“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的基本标准是:班子建设好、主 题活动好、制度执行好、活动阵地好,具体要求参阅《上海电力学院 “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兵)”评选标准测评表》;

第二十五条  “五四特色团组织”评选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条款;

2.在“五四红旗团组织”考核标准的某一方面成绩尤为突出,形成工作特色,并对全校团的基层建设具有指导和推广价值。

第二十六条 “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 、“五四特色团组织”评选程序

1.校团委从2005年开始,每年开展争创“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和“五四特色团组织”活动。年初进行“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争创单位”和“五四特色团组织争创单位”的申报(各二级学院分团委组织自行申报),年中进行跟踪考核,年末进行评比表彰;

2.每年的年度上海电力学院“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特色团组织”在当年年初申报且审定的争创单位中进行评选表彰,不再 另行申报;

3.采用团组织自我评审申报和校团委考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 申报争创年度“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特色团组织”的分团委及团支部进行抽查、考核、评选、认定;

4.实行基础工作重点考核。在评选、抽查中,对以下基础工作实行 重点考核:按期换届改选;无不合格团员,无团内处分团员;团费收缴正常,“推优荐才”工作成效显著;校团委布置的主体工作在本领域中 表现突出等。

5.根据该年的申报情况,评选出年度“五四红旗团组织(标 兵)”、“五四特色团组织”若干家。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团 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授予“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九条授予 “五四红旗团组织(标兵)”、“五四特色团组织”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令嘉奖,在全校范围宣传报道获奖者的先进事迹,并由学校推荐参加上海市和全国更高荣誉 的评比活动。

第三十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先进班集体”于每年11月进行评选,12月表彰;“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 团干部标兵”于每年4月进行评选,5月表彰;“五四红旗团组织(标 兵)”、 “五四特色团组织”每年4月进行申报,5月至11月创建,次年4月评选,5月表彰,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一条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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