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7年6月修订)

上海电力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7年6月修订)

为了在应届毕业生中大力表彰和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引导毕业生正确对待就业,为用人单位输送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评选比例

1.市级优秀毕业生比例根据上海市教委当年规定;

2.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为当年全校毕业生总数的15%。

第三条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能模范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思想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勤奋学习,团结友爱,明礼修身,严于律己。在校期间,荣获过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

3.有正确的择业观念和积极的就业意识,诚实守信,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关系。

4.积极进取,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在专业 15%内的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综合测评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在专业30%内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5.学校积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凡参加国家西部专项计划的同学,学校授予其校级优秀毕业生,并积极为其申报市级优秀毕业生。

6.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四条评选程序

遵照当年颁布的《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

第五条奖励办法

市级、校级优秀毕业生以精神奖励为主,被评为市优秀毕业生的,由市教委颁发“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的,由校颁发“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填写“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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