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上海电力学院
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互助共济精神,增强我校教职工在日常生活中遭遇急难问题时抵御困难的能力,使教职工互助帮困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中国教育工会上海电力学院委员会牵头,成立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筹措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凡本校工会会员,以分工会为单位,每年自愿缴纳50元会费,均可成为“互助会”会员,纳入受资助范围,在遭遇急难问题时按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其资助条件
第三条 资金来源如下:
(一)“互助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校行政拨款;
(三)校工会经费资助;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互助会”会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享受资助: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初次确诊罹患门诊大病或特种重病;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身故;
(三)本人有永久性功能障碍;
(四)本人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手术;
(五)本人产生的医疗费自理部分过高,因病致困;
(六)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重大经济困难;
(七)其他因素造成的特殊困难,视其困难情况,经互助会讨论后予以相应资助。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诊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三)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当年度未缴纳互助会会费;
(五)调动至外单位、退职者,从人事处发布通知之日起,即停止其享受帮困金资助。
出现以上情形,个人已缴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给付标准;
(二)定期向教代会汇报互助金收缴及使用情况;
(三)每年两次(6月底和12月底)审批教职工的资助申请, 决定互助金发放对象和发放金额。
第七条 互助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教职工要求资金资助的申请,汇总材料,提交互助金管委会审议;
(二)根据互助金管委会决定,拟订享受基金资助人员的名单并接受教职工监督;
(三)互助金发放凭证归档。
第八条 “互助金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互助会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互助金由校工会财务代管,接受校工会经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互助金资助方案确定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互助金使用及收支情况,每年应至少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形式可写入工会工作报告,或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保护被资助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章 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 互助会会员首次入会应填写《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会入会登记表》,经所在分工会初审后报校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 符合资助申请条件的会员应填写《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资助申请表》,经所在分工会审批后报互助金管委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分工会直接代为填写并报互助金管委会。相关分工会应在《申请表》中说明会员申请的原因和分工会审批的意见。《申请表》应附以下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复印件、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第十五条 对因突发事故或因病去世的教职工领取资助时凭其全部直系亲属书面签字确认的推荐人作为领款人,经互助金管委会核准后发放。其它特殊情况由互助金管委会研究决定。
凡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身故、会员本人罹患门诊大病、特种重病或住院、手术治疗的,经二级分工会初审通过,可按相关情况资助的最低标准先行给付,再由互助金管委会讨论其后续的资助事宜。
第十六条 互助金的资助标准依照《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给付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名词释义
(一)直系亲属:本办法中的直系亲属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
(二)门诊大病:
根据《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6年7月版) 第二十四条内容,对门诊大病作以下界定与解释:
1.尿毒症和肾移植;
2.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待遇的精神病;
3.在享受医保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内的恶性肿瘤。
(三)特种重病:
根据《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确定的22种特种重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四)永久性功能障碍,即不能自主完成以下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十届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原《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附件1
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徐凯(工会主席)
常务副主任:叶文珺(工会兼职副主席)
成 员:毛静涛 欧阳元煌 徐 旭 赵 静 肖 南
张志芹 薛 亮 马 虹 孙万荣 孙怀香
于 娜 张 鸣 张健俊
附件2
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会入会登记表
工号 | 姓名 | 性别 | |||
电话 | 部门 | 分工会 | |||
身份证 | |||||
申请须知 | 本人已阅读并愿意遵守《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献爱心基金会章程》《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自愿申请加入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会。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分工会 审批意见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3
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资助申请表
受助人 信息 | 工号 | 姓名 | 性别 | ||||||
电话 | 部门 | 分工会 | |||||||
接受资助 事 由 | 基本情况 | ||||||||
分工会 调查核实 意 见 | 情况说明 | ||||||||
情况确认 | □本人或直系亲属初患门诊大病、特种重病 □直系亲属身故 □住院治疗或住院手术 | □门诊大病、特种重病后续治疗、休养 □其他情况 | |||||||
慰问地点 | □岗位 □教工小家 □住所 □其他 | ||||||||
地址 | |||||||||
年 月 日 盖 章 | |||||||||
互助金 管委会 审批意见 | |||||||||
年 月 日 盖 章 (校工会代) | |||||||||
备 注 | □材料清单 □绿色通道 |
附件4
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资助标准
(2018修订稿)
为提高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的实施效率,本着对困难教职工救急扶危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一、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资助分为重点资助和常规资助。
二、重点资助的标准
(一)对初次确诊罹患门诊大病、特种重病的互助会会员,一次性给予15000元资助;
(二)对因意外或疾病身故的互助会会员,根据其生前得到资助金额的多少,给予家属5000-10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重大经济困难的互助会会员,根据其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2000-10000元的补助。
三、常规资助的标准
(一)罹患门诊大病、特种重病接受持续性治疗的互助会会员,一年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资助;
(二)罹患门诊大病、特种重病已不再接受治疗,但每月拿病假工资在家休养的互助会会员,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助,资助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
(三)非门诊大病或特种重病,住院治疗或接受住院手术的互助会会员,给予1000-2000元的资助;
(四)因家属有残疾、无收入造成家庭长期生活困难的互助会会员,视情况一年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的资助;
(五)直系亲属去世的互助会会员,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慰问;
(六)直系亲属初次确诊患门诊大病或特种重病的互助会会员,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资助。
(七)对于遭遇其他特殊经济困难的教职工,本着救急不救穷的原则,经本人申请和互助金管委会的讨论给予适当资助。
四、本标准解释权归上海电力学院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